湘建执罚决字〔2025〕25号
当事人:湖南金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鹏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人民东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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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3月17日,在娄底市涟源市涟水明珠一期三标段16#栋发生一起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厅向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去函要求复核事故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厅报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该项目施工单位湖南金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结论为“不符合”。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娄底市“3·17”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委托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证据二: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娄底市“3·17”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办理情况的汇报,证明你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5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0]001056))20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0日
